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青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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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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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学教育诱导网贷虚假宣传拒不退款
2025 年 7月 24日自称学历提升何老师致电沟通提升学历事宜,该机构通过一系列违规手段诱导我办理网贷: 1.虚假宣传误导:该工作人员宣称 “马上就要教育改革,就政策拿证时间短,名额有限”,刻意夸大时间紧迫性。以 “贷款无利息” 诱导报名。首付 498元转至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4482元通过中金零零购金融贷款。 2.协议内容隐瞒:工作人员以时间紧迫诱导我签下协议,未充分披露协议内容,且存在加重本人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 3.工作人员毫无经验,为了让人报名胡乱承诺:关于我的学历认证问题,7月就已经和工作人员说明,她告诉我没问题,学信网不用管。8月20多号我去报名考试才发现学历需要验证,此时两个工作人员对学历认证毫无头绪,东一下西一下完全都是无效指导,最后是我自己发现正确的学历认证方法。而此时已经错过了报名时间,无法报名考试。 4.机构主体混乱:我根据该工作人员提供的网站(中青教育)学习,甲方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老师是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协议里面主体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还有无相关单位为我办理贷款的机构参与,至始至终工作人员没有提到这种混乱的主体关系,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 5.无助学资质: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主体却没有办学许可证,属于超范围经营和无证办学。而我的贷款合同是仅限于向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购买约定的教育培训产品。(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6.贷款用途违法: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作为协议主体与我签订的确是咨询服务协议,高达 80%的咨询服务费 ,而贷款是用于购买该公司的教育培训产品。这已经涉嫌合同期诈。 我对该公司的服务极不满意,现要求该公司退款,解除合同,解除贷款,并赔偿我无法及时参加考试的损失5000元。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虚假宣传、资质问题
处理中
成人高考培训缴费后失联涉*
我于2025年3月30日通过微信一个做成人高考提升学历的一个姓赵的兰州女老师报考的成人小自考,期间多次就行了缴费。到现在马上考试了,老师不回消息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她的账号也被封了,现在进退两难,如果考的话还要缴费。意识到被*了。希望你们能解决。退我缴纳费用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涉骗、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请求解除合约并退款
时间都这么长了,希望把我的剩余分解解除 ,也没必要纠缠那么长时间了,谢谢。
投诉问题
霸王条款、退款问题
已完结
青学教育虚假宣传诱导贷款不退款
我于2025年6月5日在微信被一条学历提升的广告所吸引,然后点击查看,后面有一个叫崔腾的老师打电话给我, 说今天是专本连读最后一天报名,三年内就可以拿到青海民族大学大专与本科学历, 每年参加一次考试每科分数达到60分即可,学费8000元,后续没有任何收费,我说太高了,娃娃要上幼儿园,没钱,崔腾老师说先交个800块钱然后给了我一个二维码扫码付款800元收款方青学伟业,后续诱导我在海尔消费金融分期助学贷7200元,报了青海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本连读,报完名后感觉不安然后就申请退款,崔老师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让先试着学,后期要是考不上证书的话会给你全额退款,后面发现有多名学生被青学伟业诈*不给退费,后面我们去青海民族大院和青海成人高考招生考试中心去核实,2方都称没有与任何教育机构合作,青海民族大学招生办咨询处的人说需要本人到大学招生处报名,网上教育机构报名的都是诈*的,青伟业教育机构明显虚假宣传和海尔消费金融联合专门诈*提升学历的学生,已构成刑事诈*案件。最后一张图片是青海一个跟我一起报名青学伟业,今年报考考试的,青学发的考试审核成考图片,该图片已被青海省成考信息处证实是假的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培训贷、虚假宣传
已完结
微信支付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学费遭遇虚假宣传不退款
我于2025年9月4日经招生办老师的虚假宣传报名了苏职培传播(南通)有限公司的成人教育学历提升,招生老师杨海芳晚上打了两个视频电话过来虚假宣传她们的机构之后,本人微信分两次转账到她发的收款二维码上,共缴费9496元到她们的公司账上,第二天发现她说的都是假的要求退还学费,她们以各种理由推拖直到现在也没有退还学费给我。
投诉问题
不予退款、虚假宣传
已完结
青学教育诱导贷款拒不退费
我于2025年9月18日到苏智培文化南通崇川青学辅导中心一共花了五千九百八报名自学大专,开始忽悠我办理贷款分期,叫我绑定银行卡签协议书,后面我了解到这家公司存在大量差评,在没有开通课程的情况下,我就要求退费解除贷款分期,他就强制让我赔达一千四的违约金直接转账,态度极其恶劣,本人怀疑涉嫌诈*,恳请处理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培训贷
已完结
苏职培文化传播与深圳青学伟业虚假宣传诱导网贷,要求解除合同取消贷款
事件经过: 2025 年 8月 3日与自称学历提升田老师致电沟通提升学历事宜,该机构通过一系列违规手段诱导我办理网贷: 1.虚假宣传误导:该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宣称 “马上就要教育改革,就政策拿证时间短,名额有限”,刻意夸大时间紧迫性。以 “贷款无利息” 诱导报名。首付 898元转至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8082元通过豆乐派消费金融贷款。 2.协议内容隐瞒:工作人员在电话里以时间紧迫诱导我签下协议,未充分披露协议内容,且存在加重本人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 3.机构主体混乱:宣传时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第一次付款也是这个机构,分期贷款却是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始至终工作人员没有提到这种混乱的主体关系,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 4、报名时说会实时跟进学习,报名至考试就没有老师过问学习内容,只有一个所谓的班主任加了企业微信过来。与报名时宣传的负责任完全不一样,提供的课程存在教学质量低劣、教学效果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等问题,且未按约定配备合格师资及教学设施。对本人没有实质性帮助,实在是信不过这个机构,之后与机构协商退费,该机构置之不理并且以报名时间长不符合条件为由不退款。当时报名的诱导的是能退费,两次考试不通过可以退费,现在下一次考试时间拖太久并且这个机构课程完全低劣,我认为没必要再等下去但多次商量无果,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未如实告知教学条件,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应终止。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涉骗、虚假宣传
已完结
虚假宣传诱导贷款报名被*
2025年6月5日一名自称可以提升学历报考崔老师通过电话沟通讲解报考资格,期间询问我学历,我告知他中专学历,他让加他微信通过视频沟通以查询是否有报考资格,并且说教育改革政策高中学历也可报考成人大专,全程通过微信视频沟通方式催付交款报名费800元,由于资金不足报考老师表示可为我办理助学贷款,欺*我按照其要求在微信视频沟通进行签订协议,进行了小额贷款公司(海尔消费金融)贷款消费7200元,审批通过。过程中以该机构还以虚假教育改革报名时间等信息进行催促,促使我下单。视频沟通中还以链接方式欺*我签订他们的服务协议合同而他视频沟通期间并未发现合同事宜,而后与家人讨论发现有问题,所说教育改革信息不属实,属虚假宣传。后发现贷款凭证(青学教育)与的他所说教育机构不符,他说他们是助学单位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发现有问题,继后当天沟通协商退款事宜他以要交接给别人为理由拒绝。该机构所说教育改革不属实,存在欺诈行为,合同也不合理存在格式条款避重就轻加重消费者责任诉求解除贷款合同分期协议,退培费用,希望政府部门介入帮忙。退还金额:8000
投诉问题
诱导消费、涉骗、虚假宣传
已完结
报名专升本课程诱导消费且拒退费用
我于2025年6月5日在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分公司报名成人3年专升本,微信扫码800元,诱导分期消费7200元,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合外出,手一直抖,手部没力气,视力下降,已不适合学习考试,申请退费,不给退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服务质量差
已完结
苏职培文化传播与青学教育违规诱导网贷,要求解除合同及取消贷款。
事件经过: 2025 年 8月 3日与自称学历提升田老师致电沟通提升学历事宜,该机构通过一系列违规手段诱导我办理网贷: 1.虚假宣传误导:该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宣称 “马上就要教育改革,就政策拿证时间短,名额有限”,刻意夸大时间紧迫性。以 “贷款无利息” 诱导报名。首付 898元转至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8082元通过豆乐派消费金融贷款。 2.协议内容隐瞒:工作人员在电话里以时间紧迫诱导我签下协议,未充分披露协议内容,且存在加重本人义务、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条款。(违反《民法典》第 497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6 条) 3.机构主体混乱:宣传时是苏职培文化传播(南通)有限公司,第一次付款也是这个机构,分期贷款却是深圳市青学伟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至始至终工作人员没有提到这种混乱的主体关系,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 4、报名时说会实时跟进学习,报名至考试就没有老师过问学习内容,只有一个所谓的班主任加了企业微信过来。与报名时宣传的负责任完全不一样,提供的课程存在教学质量低劣、教学效果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等问题,且未按约定配备合格师资及教学设施。对本人没有实质性帮助,实在是信不过这个机构,之后与机构协商退费,该机构置之不理并且以报名时间长不符合条件为由不退款。当时报名的诱导的是能退费,两次考试不通过可以退费,现在下一次考试时间拖太久并且这个机构课程完全低劣,我认为没必要再等下去但多次商量无果,这个机构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个*益,请相关部门介入帮忙处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这个机构作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夸大宣传、未如实告知教学条件,且其单方制定的“概不退款”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依法不得作为拒绝退费的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第562条及继续性合同解除规则,教育培训合同具有人身属性及高度信赖基础,我认为我作为消费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剩余未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应终止。
投诉问题
退款问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