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逻纪科技涉嫌霸王条款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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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霸王条款 本人,通过一个QQ群认识了一个人,引导我加了成都逻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诱导我报名,宣称学习他们的课程可以接单赚钱,并发出一系列所谓接单成功的例子,对我进行诱导性消费,由于本人学生,经济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经过对方就诱导,交了200元的定金并签下了合同,办了分期,于是上各大平台查找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种买课的*局,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且合同有众多不合理条约例如条约:第六条规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参与学习的课程,仍按“甲方后台已更新课程”计算课时费。不合理性:消费者未实际享受服务,却需为“甲方单方面更新课程”买单,完全忽视“服务实际提供”的核心逻辑,强制转嫁成本给乙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权”。第六条注3规定,月付学员必须先补齐全款,才能申请退费。不合理性:月付本是“分期履行”的便利,退费却强制要求“补齐全款”,大幅加重乙方财务负担,属于单方面增设退费门槛,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禁止性规定。第四条第5款:"乙方不得提出降班、转班率、100%作业提交率,否则无法申请重修”。不合理性:乙方几乎丧失“调整学习计划”的权利,且“100%到课/作业”的刚性要求脱离现实(如突发事务、网络问题),却未给乙方预留弹性空间。合同通过“扣费规则严苛、违约金失衡、格式条款、举证责任不公”等设计,系统性加重消费者责任、削弱维权能力,多处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约束,属于典型的“强势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压榨消费者”的不合理条款。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 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本人诉求:合同解约并退还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