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大人售卖发霉食品拒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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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我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董家畈路14号1-1室 一所经营的老婆大人零食量贩店花费122.49元购买零食,其中一款老爸豆腐干(卤味)于2025年9月26日吃的时候拆开发现变异发霉,结块,当天晚上与商家沟通解决本次纠纷,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1000元,商家表示退一赔十,按照老爸豆腐干(卤味)消费的10.92元,赔偿十倍的价格,我不认同,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随后我在12315平台上寻求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帮助,但是商家拒绝调解,镇海区监督管理局终止调解。 我认为,自己通过实体店购买,支付了商家的货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已成立,而商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我无法食用,我提出前述索赔主张的依据包括: 一、商家产生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原告在购买的食品中发现的异物,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上述禁止性规定,故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商家应向消费者赔偿的金额应为 1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涉商品的价款为10.92元,价款的十倍尚不足1000 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的金额应为 1000 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忽视食品安全、漠视法律的消极态度不利于食品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盼如所请,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