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逻纪科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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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5年7月被某QQ群中的一个成员邀请,对方以“学习Python课程可接单赚钱”“能拿到名企专业资格证书为噱头,展示虚假接单成功案例,宣称与四川农业大学合作办学,诱导本人报名“Python全能实践班”,此课程质量与宣传严重不符,且存在霸王条款、诱导分期消费等问题。此课程的学费为4980元,由于本人学生,经济能力有限、社会经验不足,经过对方诱导,一冲动交了200元的定金并签下了合同,办了分期,分期分了12期,除去定金,每期缴纳399元或398元。一段时间过去发现不对劲,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发现这是一场“课程营销诱导局”。该机构通过QQ群引流,以“接单赚钱”为噱头,用虚假成功案例诱导学生付费,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的情形,已涉嫌欺诈 ,受害者众多。其在合同中存在诸多不合理条款,例如第四条第5款:“乙方不得提出降班、转班申请,特殊情况(如生病、住院)也需与甲方协商”。第六条第七条:“乙方需100%到课率、100%作业提交率,否则无法申请重修”。 不合理性:乙方几乎丧失“调整学习计划”的权利,且“100%到课/作业”的刚性要求脱离实际(如突发事务、网络问题),限制了乙方获取重修服务的权利,对乙方过于苛刻。 合同通过 “扣费规则严苛、违约金失衡、格式条款、举证责任不公” 等设计,系统性加重消费者责任、削弱维权能力,多处违反《民法典》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约束,属于典型的 “强势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压榨消费者” 的不合理条款。且合同中对于在涉及定金的违约行为发生时,是否同时适用违约金,没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存在模糊地带。合同里对课时费的模糊处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且该公司并未有教育培训资质。我的申请是解除合约,解除合同,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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