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一金店隐瞒克重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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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店铺:河南省漯河市大商新玛特一楼亚一金店
在2025年10月4号下午3点半左右在河南省漯河市大商新玛特一楼亚一金店店内购买足金戒指,花费2886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1.99克,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款式时尚,工艺好不按克,且在购买时不进行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450.25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实际重量只有1.99克未明码标价,购买后不称重,标签显示质量的内容被折叠起来钉在质保单上,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赶紧付钱撇清关系。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虚开发票,购买后没有立马主动开票,而是在购买后的第2日向我开具了电子发票,且发票销售方名称是漯河市源汇区福朋浩珠宝店,并不是亚一金店,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如实开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对发票存疑,怀疑店铺用不法手段偷漏税,请彻查!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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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要求河南省漯河市大商新玛特一楼亚一金店全额退还本人戒指,耳饰,手链金额共9409元!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在2025年10月4号下午3点半左右在河南省漯河市大商新玛特一楼亚一金店店内购买金750手链,花费2653元,后查询克重只有2.21克,折合1200.45元/克,且该手链不是足金,是750金,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款式时尚,工艺好不按克,且在购买时不进行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质保单上面标明克重1.99克与标签克重2.21克不一致,购买后不称重,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赶紧付钱撇清关系。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虚开发票,购买后没有立马主动开票,而是在购买后的第2日向我开具了电子发票,且发票销售方名称是漯河市源汇区福朋浩珠宝店,并不是亚一金店,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如实开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对发票存疑,怀疑店铺用不法手段偷漏税,请彻查!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在2025年10月4号下午3点半左右在河南省漯河市大商新玛特一楼亚一金店店内购买足金耳饰,花费3870元,后查询黄金克重只有2.59克,我在询问导购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款式时尚,工艺好不按克,且在购买时不进行称重,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494.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质保单上面也未标明克重,购买后不称重,标签上也未显示质量,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骗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存在欺瞒及诱导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柜姐没有告知我们金饰一口价的定价与黄金克重和加工费等其他费用的关系,反而一直在诱导我们,用统一话术“以后不喜欢直接过来换”一句存在漏洞的话语引导我赶紧付钱撇清关系。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虚开发票,购买后没有立马主动开票,而是在购买后的第2日向我开具了电子发票,且发票销售方名称是漯河市源汇区福朋浩珠宝店,并不是亚一金店,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如实开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对发票存疑,怀疑店铺用不法手段偷漏税,请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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