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人寿虚假宣传及未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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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5月在湖南省常德市人保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今年9月份发现理赔的条款中现代疾病只有5种,而当时业务员说有10种,保险业务员免责声明没有告知,健康状况没有核查。 诉求: 1、对常德人保在销售保险业务时存在虚假夸大保险合同内容,对常德人保进行监管查处。 2、常德人保业务员在销售保险时未能做到免责条款给予告知,对常德人保进行监管查处。 理由: 本人2018年5月为我自己曾盈投保人保寿险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险,产品保单号为430154****88008,2025年9月准备去医院做手术,查看保单,认真研读保单条款,人保业务员在销售的时候说现代疾病有10种,而合同只有5种,存在虚假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费》第116条保险业务员存在欺*消费人。 2、跟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订立合同前或之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人在投保过程中为曾收到任何该条款的口头提示、也未见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提示书、电话回访等材料中对该条款予以明示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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