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款问题
网友保保_Kl3wd1Dw
我诉求是退费、解除协议及分期合同 2024 年 9 月 9 日,我经以 “免费 PS 笔刷” 吸引的小红*陌生人与该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取得联系,对方以 “学 PS、剪辑可接单赚钱” 为噱头推课,展示大量 “接单成功案例”,刻意营造 “学*即能盈利” 的虚假预期,诱导我这个大学生。我犹豫时,对方又提 “100元定金 + 分期” 降低门槛。此后三月,我被其朋友圈持续发学员赚钱内容洗脑。12月20日,我开始了解相关信息,对方一方面承诺“快速学完即可接单”,另一方面以“其他学员正面反馈”“7月有警察身份学员报名”为由,刻意降低本人对服务真实性的警惕。同时,她针对本人大学生身份,再次强调 “边学*边接单边赚钱,分期费用仅需接几单即可覆盖”,完全隐瞒 “接单收入不稳定、难以覆盖分期” 的核心风险,最终导致本人被成功诱导付100元定金、签学*协议、分期合同和开“信好付”(总价4880元)。12 月 21 日我因课程难、分期压力想退课,遭对方以学员高收入诱导挽留。2025年1 - 7月,我学完PS接单,收入却不够一月分期,期间未学剪辑和享受相关服务。8 月我提解约,对方先说补8月分期即可,后又诱我放弃解约。10月15日我再解约,对方推翻承诺,要求付完本月分期,还将未用服务归责于我。售后沟通中,对方提出免除最后三期分期,仍拒按 8月方案来,且多次以 “签署的协议约定不予退费” 相威胁,声称 “若按协议,本人需还完所有分期且无任何好处”,刻意夸大本人责任,回避自身诱导消费、服务不符、方案反悔的核心过失,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 现我诉求是退费、解除协议及分期合同。依据《民法典》第 497 条,培训机构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26 条,我有权拒绝强制交易,机构排除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此外,天眼查app显示该企业仅含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及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消费保app显示其涉多起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及拒退费新闻舆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