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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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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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与课程质量不达标投诉
本人于2025年6月27日在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报名了影视商业实战课,学费4980块钱,分期。 现因贵司存在以下严重违约行为: 1.虚假宣传:明知本人是相关专业的学生(且学习过2学期PS),却反复(诱导时间:半个月左右)诱导本人可以通过接单来还款,收入相当可观,承诺“学完27节课即可接单”,本人进入他们的接单群后发现里面的单子都是个位数!!!,价格极其便宜,(且群里400多号人,单子少,人数多,根本没有什么单子可以接到)也完全不像她当时说的很多学员一两个月就还清了,完全是虚假宣传!!! 2.课程质量不达标:课程内容仅为基础操作,与宣传的“商业接单能力”完全不符;在学习几天之后,发现他们的课程并不专业,只是皮毛简单改改字体,排排版而已,全是网络上本身就能学到的免费视频课程内容(朋友圈⭕发的一些教程跟抖音上的别无俩样)。 3.违法经营:在官方网站上查明,此公司不具备正规教育资质,属于违规授课!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本人要求:立即解除合同。 5.诱惑我的老师在她的朋友圈发布了大量的转账记录图片,以此来实行诱导学生贷款,是属于违法行为。 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506.67元】其中100元为定金;终止分期付款协议4880元,解除分期合同。
投诉问题
合同纠纷、虚假宣传、质量问题
已完结
济南石牛信息科技诱导分期付款,涉嫌欺诈
我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 京东白条分期功能,与一家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共计12期。 一共4980元,分期是400元。遗憾的是,我在此郑重声明,由于遭遇欺诈行为,我要求立即解除该分期付款协议。具体事实如下: 1. 我在(第一次接触的平台) 上被一名自称是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的人诱导,说是可以兼职接单,再诱导我加微信,该人通过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使我误信其课程内容和质量。2.在未充分了解服务条款的情况下,我在其诱导下在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分期付款。3.在我报名后不久,我发现了与该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同话术的其他受害者,意识到自己被*,并且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4.当我尝试与该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时,他们要求我支付高额违约和平台分期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所以,我请求解除合同和退赔费用 教育培训没有资质没有行政许可,没有办学许可,违规办学,涉嫌诈*,开通他人京东白条支付扣款
投诉问题
诈骗、虚假宣传、合同纠纷
已完结
京东白条分期遭遇虚假宣传与退款纠纷
我于2025年6月26日通过 京东白条分期功能,与一家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订了分期付款协议,共计12期。 一共4800元,分期是400元。遗憾的是,我在此郑重声明,由于遭遇欺诈行为,我要求立即解除该分期付款协议。具体事实如下: 1. 我在(第一次接触的平台) 上被一名自称是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的人诱导,说是可以兼职接单,再诱导我加微信,该人通过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使我误信其课程内容和质量。2.在未充分了解服务条款的情况下,我在其诱导下在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分期付款。3.在我报名后不久,我发现了与该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同话术的其他受害者,意识到自己被*,并且课程内容与宣传严重不符。4.当我尝试与该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沟通时,他们要求我支付高额违约和平台分期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所以,我请求解除合同和退赔费用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虚假宣传与无资质教学,投诉济南石牛信息科技退款
我于2025年1月报名了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影视商业实践课,微信定金100,支付宝分期付款带利息是4337.5,共计4437.5,交钱之后,我发现其公司注册时间与首次添加客服时间不符,合同写学完之后才能发发票,付款事项为教育培训,且机构超范围经营:其经营范围明确“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却违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无培训资质证书。宣传老师科班出身,实际教师连教师资格证都没有,属于虚假宣传。一共是4437.5元,需要全部退还给我。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退款纠纷
已完结
石牛信息虚假宣传及退款纠纷
我于2025年6月18,在此公司用白条分期购买了ps课程,后来发现其他平台很多人发了一样的信息,发现自己被*了,通过查看,并没有所谓的直播,所有的课程都是录播,现要求解除白条分期
投诉问题
售后服务欠缺、虚假宣传、退款纠纷
已完结
虚假宣传诱导分期付款,课程无法兑现承诺
我于2024年12月23日晚上购买该公司的影视商业实战课,他们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引导我进行分期,每月付款,一共3000元每个月250元,不付款的话,赔偿高额的赔偿金,一开始说是学好了就可以进行兼职接单挣钱,后面发现根本没有单子,而且根本挣不到钱,还是要我进行缴费,严重侵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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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退款纠纷、合同纠纷
已完结
石牛信息虚假宣传诱导分期并拒开发票
我于2025年3月14日在济南知学那里缴纳了一百块的学习费用,可能不是这个名字,叫什么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那个姐姐特别好心,没说学之前,一直嘘寒问暖的,现在才知道但是都是套路,有好几个头像一样的,连说辞都一样,让我开京东白条,发现没有名额了,就在知学那里单独给我开,让我绑定银行卡,现在才意识到下-步就要我贷款了吧,而且那个课程说什么很简单的,不懂就问,学会了就可以兼职,分十二期减轻压力,每个月交406.多少,我和她说缓几天,因为我没有学多少,就只交了2期分期的钱,,小鹅通app的记录作证,真的只看了几节,其他课程也只是点开,啥也没认真看,看到小红书和其他平台,发现其实他们教的很基础,还要我钱,然后合同发票啥的什么都没有,一点维护我权益的东西都没有,也没有说兼职之前要进行兼职测试,通过了才能进行兼职。诱导人分期付款让学生开白条,并且这个公司已经存在了虚假宣传消费,这个公司所经营范围不包含于教育培训那边属于违规授课了,小微企业就是谁都可以注册这种公司。如果说他们做的好呢,会继续做,做的不好,随时都有注销跑路的可能。而且,他已经有自身风险、合同纠纷、司法案件了,他已经存在经营异常了。经营异常,就是有注销跑路的这个倾这个倾向了。他已经更换这个厂址了。并且也没给我发票,存在虚假宣传。我要求取消我后面的十二期分期,取消我的银行卡绑定,我真的就看了几节课,前面的都是很基础的,我明确要求取消分期 退掉我剩下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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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开发票、虚假宣传、退款纠纷
已完结
济南石牛信息科技诱导报名且拒退学费
本人2025年2月13日在 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 专项实战班,学费4980元,该机构诱导报名,前面还说会监督学习,后面上课后做了几个课后作业,提交后也没有后续反馈,课程质量不好,一直不退费,老师不负责,请求退课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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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欠缺、虚假宣传、退款纠纷
已完结
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投诉
本人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闲鱼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4980,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还让我开通京东白条,教唆我贷款 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投诉问题
诈骗、虚假宣传、合同纠纷
已完结
济南石牛信息科技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欺诈投诉
本人于2025年5月21日,通过闲鱼接单广告认识到对方,对方自称是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我宣传声称学习他们公司的课程可以接单,以接单为噱头诱导我变相的买他们的课程,并且发出一系列接到单的成功案例给我看,对我进行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课程价格为4980,由于本人是大学生,经济能力有限,对方就诱导我交了100元的订金,并且诱导我去办理了课程分期付款,于是我看了几节课程,发现课程并没有任何作用,还不如外面免费学习的课程,还让我开通京东白条,教唆我贷款 于是我在各大平台查到相关济南石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众多,都是关于该机构涉及严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夸大宣传课程质量,受害者众多,完全属于欺诈行为,我提出退学解约,对方以各种语言诱导宣传并且以缴纳高额违约金扣除费阻止我退学解约,因此,请求相关执法部门介入,维护我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教育培训属于消费行为(参考(2020)最高法民再21号判决)。
投诉问题
诈骗、虚假宣传、合同纠纷
已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