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保险理赔拖延致无法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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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驾驶贵A6PM61车辆于本月7日8时24分在贵州省江口县发过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对方贵DDA6139车负次要责任。次责方为鼎和保险公司,贵阳市花溪区鼎和保险员徐林顿到孟关鹏程4S店定损后维修,本人车辆损失金额为34582元,次责方保险公司应付壹万余万,车于本月18日修复,虽然4S店一直与保险员沟通,但鼎和保险公司至今未向4S后打款,造成本人无法正常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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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保险公司在本人投诉两小时前己打款至4S店帐号。请贵方撤回(下架)本次投诉,谢谢!
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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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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