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征信数据采集上报未告知本人,提交异议申请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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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疫情不可抗因素导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欠款不能按时偿还,并不是本人恶意欠款不还。故本人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2022年1月~2024年3月上传本人征信不良记录,提出征信异议申请,望平台督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处理此事。 法律依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征信上传不良记录,未告知本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本人享有知情权 :信息主体有权知悉自身信息被采集和使用的情况。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事先告知义务: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这一规定确保了信息主体在不良信息被记录之前能够得知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知情权的具体内容: 1、事先告知义务:信息提供者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前,必须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2、信息采集和使用情况:信息主体有权知悉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情况,包括内容、用途、使用者及使用目的等。 3、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 《民法典》180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根据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如客户因天灾、人祸或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因素所导致的车贷、房贷逾期,各商行可协同客户及时向人行异议管理处进行申诉,并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