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菘果科技诱导贷款欺诈并高利贷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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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年06月19号,我在微信上寻找兼职,曼奇网络(广州)有限公司宣称“兼职前需先参加学*,掌握技能后可快速接单赚钱”。在沟通中,机构始终未提及“贷款”相关内容,仅以“先学后付、分期缴费”为由,引导我完成了6756元的费用办理流程。同日在我不知情时并私自利用我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公司成都菘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扣款授权*”,让我变成了债务人。 事后我才发现,所谓的“分期”实为贷款,机构故意混淆二者概念,隐瞒了借贷关系的核心事实 。在我发现被&并要求解除合同时,机构不仅拒绝,还要求我支付高额违约金。虽经多次协商,机构始终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推诿,甚至否认其诱导贷款的行为。截至目前,机构每日额外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2024年一年期LPR为3.45%,4倍法定上限为13.8%),已涉嫌高利贷 。且不断以“起诉”“影响征信”等言辞进行威胁,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我,声称“不还钱活该”。截至投诉时但相关问题仍未解决,欠款金额还在持续增加。 成都菘果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机构以虚假兼职为诱饵,隐瞒贷款真相,诱导我签订合同,符合欺诈的法定情形。 ​ 涉嫌违规开展“培训贷”。教育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该机构通过捆绑贷款收取学费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监管要求。 ​ 利息约定涉嫌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机构每日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我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培训及相关贷款协议,终止一切还款义务及利息计算,停止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的行为;对被投诉机构的欺诈及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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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法律,如果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效果、隐瞒重要信息(如贷款的高利率、苛刻的还款条件)、诱导或欺骗消费者签订合同等行为,均可能构成欺诈,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要求退费、赔偿。 事前培训公司并没有说分期付款,其实是借贷付款的信息,而且第三方公司菘果科技的利息率超过法律规定,一个月的情况下就增长了2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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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也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 。 此外,诱导大学生贷款还可能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若诱导行为涉及欺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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