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七巧板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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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 佛山市七巧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EPUPD26J 企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季华五路57号1座711房之一 起因: 本人吴昊阳于2025年10月21日,被贵公司(佛山市七巧板科技有限公司)招生老师“刘付振委”以“边学边接稿赚钱”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其承诺高额稿费(如勾线10-100元),并保证“0元加入”、“随时可退”此类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虚假夸大言论,以此诱*我办理了6696元分期贷款。 然而报名后,所有核心承诺均未兑现: 1. 接单资源虚假:承诺的“接稿公会”与稳定稿源并不存在,实际稿费极低(勾线仅7元),且接稿群内老师明确证实“*台不收费”,与招生老师(刘付振委)要求支付抽成的说法自相矛盾,构成欺诈。 2. 关键人员失联:缴费后,招生老师(刘付振委)迅速失联,其企业微信账号异常,涉嫌欺诈后逃匿。 3. 售后恶意阻挠:客服(子豪)态度恶劣,并明确表示“不支付费用就无法关闭课程”,以此胁迫我接受不合理条件。班主任(梅梅)与助教(胖海)相互推诿,拒不处理,形成系统性“踢皮球”。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对方从宣传、履约到售后的行为已构成完整的欺诈链条与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我的诉求: 鉴于对方的欺诈行为,本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撤销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因此: 1. 合同关系立即终止,所有附属协议(包括贷款协议)立即失效。 2. 本人无需履行该无效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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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佛山市七巧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EPUPD26J 投诉事由:该公司涉嫌提交虚假地址注册,且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存在重大欺诈风险,请求依法核查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事实与理由: 1. 注册地址虚假,且成立后立即变更,毫无稳定性可言。 · 该公司于 2025年7月24日 成立,仅8天后(2025年8月1日)就进行了地址变更。此行为极不符合商业常理,充分说明其初始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季华五路55号1111房E室)极有可能是临时性的虚假地址,仅用于骗取营业执照,公司缺乏真实经营的意愿和能力。 2. 公司信息混乱矛盾,刻意制造信息迷雾。 · 在“爱企查”等公开平台,该公司地址信息新旧不一,变更记录与主体信息不一致,管理极度混乱。 ·其官方认证的企业微信中,招生老师所展示的企业地址仍为已变更的旧地址,存在利用过时信息进行宣传、误导公众的嫌疑。 · 该公司“经营类目”长期显示为“企业未完善”,表明其对企业基本信息公示义务的漠视。 3. 刻意隐匿行踪,规避监管和联系。 · 经查,该公司在所有公开渠道 均未留下任何有效的官方联系电话。此行为旨在切断与客户、合作伙伴及监管部门的沟通渠道,是典型的“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特征,为后续实施欺诈、逃避责任做准备。 4. 公司结构单一,便于实施欺诈和逃避债务。 · 该公司为 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吴振川持股100%),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内部监督。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此类公司极易出现财产混同,股东很可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一旦发生纠纷,债权人维权将异常困难。 综合结论: 该公司集“成立即迁址、信息矛盾、隐匿行踪、一人控制”等高风险特征于一身,涉嫌违反《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及“通过住所无法联系”。 投诉请求: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更多群众上当受骗,本人恳请贵局(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1. 立即对该公司 注册地址的真实性 进行现场核查。 2. 若查实其“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请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将其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并向社会公示。 3. 对其涉嫌提交虚假信息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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