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服务费未消费拒退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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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事实经过:付款与合同] 原告为接受被告(广州柳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头皮护理服务,分别于2024年12月13日支付5958.90元、2025年1月21日支付1000.00元、2025年6月2日支付3588.00元。三次均通过支付宝支付,合计支付预付服务款人民币 10546.90 元。 双方约定该款项共购买 30 次头皮护理服务。截至起诉之日,原告仅消费 7 次,尚有 23 次服务未消费。 [纠纷产生与解除理由] 原告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被告员工(理发师/护理师)多次、反复地向原告进行高压推销,频繁暗示原告必须加费升级产品才能达到效果,并诱导原告进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额外消费。 被告的上述推销行为,已严重违背了服务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不适、困扰和被欺*感,导致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完全丧失。同时,原告认为已接受的7次服务并未达到宣传所述的护理效果,产品作用不佳。 被告的违约(高压推销)和服务质量问题,已使原告的服务体验极度不佳,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安心享受护理服务)已无法实现。 [退款请求与被告回应]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无法再继续信任并接受被告的服务,遂于2025年11月15日到被告经营场所,现场申请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按比例退还剩余 23 次服务的对应款项。 但被告当场拒绝了原告的合理退款要求,并声称“只能退产品,不能退金额”。 [法律理由与总结] 原告认为,被告的理由于法无据: 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产品买卖关系。被告强行将“服务”偷换概念为“产品”,意图非法侵占原告剩余的预付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高压推销、诱导消费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在合同解除时,应当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款项。原告要求退还剩余 23 次服务对应的金额 8085.98 元(计算方式:10546.90元 / 30次 * 23次),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被告拒不退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