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催收不完整致征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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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信息: 姓名:唐涛 身份证号码:50****198****72810 联系电话:198****7281 被投诉单位: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 中国银行重庆分行石子山支行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19年接到自称中国银行信用卡催收人员的电话(通过本人实名手机198****7281),告知有信用卡欠款。本人当即询问需还款金额,对方明确回复“仅需还8000就可以了”。本人按约定时间前往中国银行南川支行,以现金方式偿还了8000元,该行系统和工作人员已确认此笔还款。 然而,此次还款过程中及之后,中国银行方面存在严重失职: 1. 未履行完整告知义务:催收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在本人还款时及之后,均未告知尚有其他未结清欠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时,有责任向持卡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账单递送方式、逾期应付的利息和罚金等。银行催收时仅告知部分还款金额,未提供完整债务明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 后续通知严重缺失:自2019年还款后至今约5年时间内,本人再未收到中国银行任何形式的欠款通知、催收电话或信函。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在信用卡账单逾期后,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持卡人还款。银行未能有效联系持卡人并提供持续、有效的通知,导致债务问题长期未被发现。 3. 推诿举证责任,拒绝纠错:2025年本人因工作晋升查询征信,才发现该卡仍有3万余元欠款未结清,征信记录已严重受损。本人多次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信用卡中心、石子山支行等机构反映情况,但银行方面要求本人提供“催收人员未出示未结清欠款证明”的证据,此举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费用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银行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主动提供债务明细和通知记录。 4. 征信上报程序存疑:银行在本人长期未收到还款通知的情况下,仍将逾期记录上报征信系统。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信息提供者(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银行在未能确保已有效通知本人剩余债务的情况下上报不良征信,程序合规性存疑。 此次事件并非本人恶意拖欠,主要原因在于银行催收告知不完整、后续通知缺失。本人自2015年起就职于大型企业,担任领导岗位,年收入稳定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