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与女朋友张某曾经是一对情侣,因张某渐渐疏远陈某,陈某便将张某的照片配以“24小时上门服务”“性感美女”“性感少妇”等文字印制了三四百张黄色小卡片,多次在张某居住地附近散发。

同时,陈某还在张某家门口张贴纸条,要求张某结清恋爱期间所花费的黄金首饰1000元、银饰500元,支付打印黄色小卡片的费用300元。
张某被逼无奈,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了1800元。但陈某仍未停止散发小卡片,给张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于是,张某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停止侵害行为、停止印制卡片、删除照片、返还支付的印刷费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85万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陈某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过程中,陈某主张他是因为被张某抛弃、玩弄感情在前,才导致他去印刷和散发小卡片。这个主张并不构成陈某侵害张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正当理由,所以法院不予采信。而陈某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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