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商家为增加销量贿赂导游被罚20万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交易秩序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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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完善了“经营者”的定义、关于仿冒、混淆行为的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加了对互联网领域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和禁止“组织虚假交易”的规定,更加合理界定商业贿赂行为,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

案例介绍

当事人李某、张某在舟山市普陀山某商店从事香烛等商品的销售经营活动。自2018年起,当事人通过商业贿赂手段销售香烛,以游客购买其商品交易额的40%至50%作为回扣支付给带队导游,诱使导游将游客带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此牟取交易机会并增加商品销量。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香烛等商品共计258945元,违法所得201250.8元,其中126498元作为回扣支付给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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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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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

当事人李某、张某为了增加商品销量,通过商业贿赂手段销售香烛,以游客购买其商品交易额的40%至50%作为回扣支付给带队导游,诱使导游将游客带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经舟山市普陀山分局调查认定,没收当事人李某、张某违法所得201250.8元,罚款15万元。

案例中,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香烛,贿赂导游,以期增加商品销量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案件的查处,对当地旅游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规范了竞争秩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应通过丰富商品种类、提高商品质量、合理开展宣传、制定正确战略、增强自身实力等合法的经营手段提高竞争力,吸引并赢得客户。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通过支付导游回扣的方式,诱使导游为其牟取利益,对游客施加影响,从而获得交易机会。该行为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增加消费者购物成本,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规范,扰乱正常竞争秩序,应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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