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号称是该平台自营的手表,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实际零部件与标称不符等问题。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项某向法院起诉该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表示这款手表是单独的经营主体在经营。关于该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处以罚款上限是10万元以下,这个说法正确吗?

问:项某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号称是该平台自营的手表,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实际零部件与标称不符等问题。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项某向法院起诉该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表示这款手表是单独的经营主体在经营。关于该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行为,情节一般的情况下应当处以罚款上限是10万元以下,这个说法正确吗?


消费保解析:正确。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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