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1月份在小花钱包借了一笔9000元的贷款,前三期每期应还1688.34,后九期796.54,经计算年利率高达60%以上。国家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花钱包催收人员还在还款日当天及后一天多次骚扰,并且威胁本人说电话都已录音。之前在其他对这样及其过分的高利贷进行投诉现未收到回复,要求小花钱包和安稳借对此进行回应,退还多余利息并且只偿还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