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港办公地址无法一址多照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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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香港居民,响应大湾区创业号召来到深圳。在租赁“创富港”(深圳市惠创创客空间有限公司)办公室后,次日即发现其提供的地址存在重大功能缺陷,导致合同根本目的自始无法实现。现将其恶意扣款、拒不和解的行为投诉如下: 【一、 核心事实:地址存先天缺陷,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 1. 签约后24小时内发现致命问题:我在签约后的第二天便发现,该地址无法办理对大多数初创企业至关重要的“一址多照”备案。我立即通过微信与对方沟通,并明确提出此地址因该功能缺陷无法满足我的创业需求。 2. 地址存在功能性缺陷:“一址多照”是深圳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基石*。一个禁止此功能的地址,是一个存在重大缺陷的商业地址,其核心价值已然丧失。 3. 合同目的自始落空:这意味着从签约伊始,该租赁物就无法实现其作为“公司注册地址”支持常规商业发展的根本合同目的。 【二、 对方违规与恶意推诿】 1. 刻意隐瞒关键条款并敷衍签约:不能“一址多照”,但对方在签约时未作任何提示与说明。整个签约过程在前台耗时不足1分钟,对方员工仅催促“直接在这里签名”,未对任何条款进行解释。此过程有现场监控录像可查,恳请贵单位在必要时予以调取核实。 2. 违反法定提示义务:此举严重违反《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3. 事后承认并恶意推诿:面对质疑,对方回复“深圳不能一址多照的,都是的这个不需要说的”,并最终以“很抱歉,我也没办法”拒绝协商,恶意扣款。 【三、 法律依据与诉求】 鉴于对方提供的产品存在重大缺陷且隐瞒关键信息,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及第496条,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严正要求: 1. 解除合同:依法解除与该公司的租赁合同。 2. 全额退款:责令“创富港”立即全额退还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9400元。 3. 立案调查:请求对其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港人创业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个在签约次日就被发现无法使用的办公室,对方有何权利扣留全部款项?此举与欺诈何异!恳请政府速办,守护法治公*! 我已通过本投诉提交所有证据,事实清晰,恳请政府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先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