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司郎芥末现黑色异物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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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27日17:08分 地点: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6号丽影广场C 区F2层寿司郎丽影广场店 事情经过:本人在该店食用三文鱼寿司时,发现搭配的芥末中存在黑色异物,疑似昆虫尸体;当即向店员反馈后,店员将含有异物的芥未带走,未向我提供留存证据的机会。后续商家称该异物为“山葵根",但山葵根并非市售芥末的正常可见成分,且食品包装/菜单中未提示芥末会含有此类固体杂质,该异物属于“混有异物”的感官异常情形。我因该问题要求免单补偿被拒,最终仅免了15元茶碗蒸。 具体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涉芥末存在可见异物,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主张。基于此,要求该店支付法定最低赔偿金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