菘果科技诱导贷款欺诈并高利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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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我在微信上寻找兼职,聊城尚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宣称“兼职前需先参加学*,掌握技能后可快速接单赚钱”。在沟通中,机构始终未提及“贷款”相关内容,仅以“先学后付、分期缴费”为由,引导我完成了4200元的费用办理流程。同日在我不知情时并私自利用我的个人信息与第三方公司成都菘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扣款授权*”,让我变成了债务人。 事后我才发现,所谓的“分期”实为贷款,机构故意混淆二者概念,隐瞒了借贷关系的核心事实 。在我发现被&并要求解除合同时,机构不仅拒绝,还要求我支付高额违约金。虽经多次协商,机构始终以“合同已签订”为由推诿,甚至否认其诱导贷款的行为。截至目前,机构每日额外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2024年一年期LPR为3.45%,4倍法定上限为13.8%),已涉嫌高利贷 。且不断以“起诉”“影响征信”等言辞进行威胁,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我,声称“不还钱活该”。截至投诉时但相关问题仍未解决,欠款金额还在持续增加。 成都菘果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机构以虚假兼职为诱饵,隐瞒贷款真相,诱导我签订合同,符合欺诈的法定情形。​ 涉嫌违规开展“培训贷”。教育部等多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等方式缴纳培训费用。该机构通过捆绑贷款收取学费的行为已违反相关监管要求。​ 利息约定涉嫌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机构每日收取3元利息,折合年利率远超13.8%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我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培训及相关贷款协议,终止一切还款义务及利息计算,停止以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款的行为;对被投诉机构的欺诈及违规放贷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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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司是三方平台 目前未向你主张任何除学费外额外费用 要求你尽快支付相关费用 否则这边考虑以法律起诉来处理相关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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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聊城尚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把我在崧果科技有限公司强制贷款的事情完全不清楚,最开始该机构加我好友的工作人员明知道对刚毕业学生进行"先学后付"的强制分期贷款是违法的情况下,依旧用高薪稿费利用我对她的信任诱我,在本人对她表明无力偿还学费,不想在继续的时候,利用我想要赚取生活费的心理,对我进行洗脑和诱 ,模糊概念,夸大宣传噱头。已构成虚假宣传,受害者众多,完全处于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26条规定: 第9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交易。 第26条:教育机构以格式条款方式做出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权益等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修改格式条款无效。 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本法保护。" 我的诉求:聊城尚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无条件退课,解除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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