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以闪亮之名游戏大额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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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本人彭继红身份证号:37***************24,系未成年人 李文欣 (身份证号:370982*********406,出生于 2007年12月25日,现年17周岁)的法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本人*日发现,我的孩子李文欣在未经本人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于贵公司旗下的以闪亮之名游戏中,进行了大额充值消费。具体情况如下:自 2024年至2025年期间,该未成年人通过微信支付方式,累计充值5803元人民币。所有充值订单及支付记录均已截图备证。经核查所有充值记录,其消费时间高度集中在 学校放假日和每日凌晨与夜间23:00至次日05:00。此时间段完全不符合本人作为成年工作者的作息规律,强有力地证明该系列充值行为系由未成年人独立操作完成.我的孩子充值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进行的、超越其年龄与智力的巨额消费行为(远超*关于未成年人单次及月度充值限额的规定),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应属无效.本人对上述所有充值行为毫不知情,且事后明确不予追认。该笔款项属家庭财产的非正常损失,对本家庭造成了经济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