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异地诉讼冻结账户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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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凤,系兴业银行金融消费者。因与该行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兴业银行在本人经常居住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之外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导致本人微信支付账户被全额冻结。 本人认为兴业银行在此次纠纷处理中存在以下严重不当行为: 1. **滥用诉讼权利,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本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均在江西省井冈山市,并已向法院提交了房产、社保等充分证据。滁州市南谯区与本人无任何实际联系,兴业银行选择在该地起诉,明显是出于利用“异地诉讼”给本人制造巨大不便和经济压力的目的。 2. **申请保全措施严重过度,侵害基本生存权**:微信账户是本人用于日常消费、生活缴费、就医的唯一电子支付渠道。该“全额冻结”措施完全未考虑账户资金性质及本人家庭必要生活费用,已导致本人及家庭陷入生活窘迫,违反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关于银行应公*妥善处理纠纷的原则。 3. **在司法程序未定期间持续施压**:在本案管辖权存在重大争议、且本人已正式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况下,兴业银行委托的律师仍多次通过电话催促本人接受高达30%首付的和解方案,给本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和不当干扰。 【投诉诉求】 为维护本人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人要求: 1. 兴业银行立即纠正上述不当行为,主动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对本人微信账户的冻结措施,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2. 兴业银行对其委托律师的行为进行内部规范,在司法程序进行中不得进行不当施压。 3. 恳请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兴业银行,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西省井冈山市所在地法院审理,以保障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