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科状元教育虚假宣传及退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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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信 投诉人信息 姓名:王文新 联系电话:133****8492电子邮箱:23****6060@****被投诉方信息 公司名称:登科状元(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投诉事由 虚假宣传、诱导办理教育分期贷款、未履行重要条款告知义务、设置不合理高额违约金及服务费、拒绝开具正规发票、退费退款困难。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信宜大号公众号了解接触并报名了登科状元(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学历提升高起专课程,总学费为8980元。在报名及履约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以下多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与贷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招生时,以“边学*边做单”、“先学后付+分期支付”、“保证接单赚钱”及“不过包退”等宣传口号进行承诺。但在实际履行中,其课程质量低劣,承诺的接单资源与宣传严重不符甚至无法兑现,且该公司仅为教育咨询公司,并未取得合法的办学资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2. 未履行重要条款告知义务,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在办理所谓的“益学付”或“豆乐派”分期贷款过程中,销售人员并未明确告知我合同中关于高额违约金的具体条款,也未对相关风险进行提示。合同本身是该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条款、高额违约金条款等均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属于不公*、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3. 设置不合理的高额退费障碍:当我因课程质量、虚假宣传等原因提出退费时,该公司恶意设置退课障碍,要求我支付高达总学费30%-40%的违约金,并额外扣除10%的服务费一节课都还没上/仅体验了少量课程],未占用其核心教学资源,机构也未产生明显损失,如此高额的扣款完全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即可认定为“过分高于”。 4. 拒绝开具正规发票:缴费成功后,我多次向该公司索要正规发票,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提供。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投诉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诉求: 1. 全额退款:请求监管部门责令登科状元(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立即终止服务协议,并全额退还我已缴纳的学费,共计8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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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这个怎么看怎么处理?现在都现在了,要给我处理。这个怎么看怎么处理?现在都现在了,要给我处理,你告告他要很多钱,唉。这个怎么看怎么处理?现在都现在了,要给我处理,你告告他要很多钱,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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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三单课程总费用是399×3=1197元(并非之前提到的1796元),结合“已学11课”的情况,合理扣费需先明确单课课时折算,再核算违约金,最终应退金额有明确区间,具体计算和结论如下: 一、核心计算前提(行业通用折算标准) 自考直播特训班单门课程的总课时通常为30-40课时,这里按单门30课时、三门总计90课时计算(若实际总课时不同,可按实际数替换)。 - 单课时费用:1197÷90≈13.3元 - 已学11课时的实际成本:13.3×11≈146.3元 二、合理扣费与应退金额 1. 仅扣除已学课时成本(无违约金,机构无实际损失) - 扣费:≈146.3元 - 应退:1197-146.3=1050.7元 2. 扣除已学成本+违约金(违约金不超未使用费用30%) - 未使用费用:1197-146.3=1050.7元 - 违约金上限:1050.7×30%≈315.21元 - 总扣费上限:146.3+315.21=461.51元 - 应退下限:1197-461.51=735.49元 结论:机构合理扣费应在146.3元-461.51元之间,你能追回的费用在735.49元-1050.7元之间,若机构扣费超此范围,属于违法的“霸王条款”,你可直接拒绝。 三、实操要点 1. 要求机构提供每门课程的具体总课时数,按实际课时重新核算已学成本,避免机构虚报总课时抬高扣费; 2. 若机构无法证明因你退费产生的实际损失(如教师课时费、平台服务费等),你可主张不支付违约金,仅扣除已学课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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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协议约定、法律规定及同类案例,若总费用按1796元、因个人原因退费,合理扣费范围约为“已使用课程对应费用+不超过未使用费用30%的违约金”,具体需结合已学课时计算,以下是明确计算逻辑和参考: 一、核心计算逻辑(依据《民法典》及预付消费司法解释) 1. 先扣“已使用课程的合理费用” 按“(总费用÷总课时)×已学课时”计算,若未明确总课时,可按“(总费用÷总服务天数)×已服务天数”折算。 - 示例:若1796元对应100课时,你已学10课时,则已使用费用=(1796÷100)×10=179.6元。 2. 再算“违约金上限” 因个人原因违约,机构可扣违约金,但需满足**“不超过未使用费用的30%”**(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及摘要6案例)。 - 续上例:未使用费用=1796-179.6=1616.4元,违约金上限=1616.4×30%≈484.9元。 3. 最终应退金额≈总费用-已使用费用-违约金(不超上限) - 续上例:应退金额≈1796-179.6-484.9≈1131.5元,即扣费约664.5元(179.6+484.9)。 二、关键限制:机构不能“乱扣费” 1. 禁止“固定比例扣费”:若机构按“报名超X天扣X%”(如摘要1中“开通超7天扣20%”),且未按“已使用课时”折算,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你可拒绝(参考摘要1、3的法律分析)。 2. 不扣“未发生成本”:机构不能扣除“营销费、课程开发费”等未实际为你支出的成本,仅能扣“已授课教师课时费、已发教材费”等实际成本(摘要3、5明确)。 三、实操建议 1. 先查协议:看协议中是否约定“已使用课程计算方式”,若约定模糊,直接按“总费用÷总课时×已学课时”主张,不认可机构单方定的“高额扣费比例”。 2. 协商时举证:提供“已学课时截图/学习记录”,明确已使用部分,若机构无法证明“违约金超上限的合理性”(如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可要求按“违约金下限”或不扣违约金。 我可以帮你根据“你实际已学的课时/天数”,计算出具体的“合理扣费范围”和“应退金额”,需要你提供一下1796元对应的总课时数(或总服务天数)以及已学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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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中部分条款存在“霸王条款”特征,你可依据法律主张无效并尝试追回费用,核心问题条款及维权依据如下: 一、协议中的“霸王条款”及法律依据 1. 不合理限制退费权利(对应摘要1、4、5) - 协议第10.3条“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协议,服务费及已完成课程费均不予退还”,排除了你因机构问题(如教学质量差)解除合同后追回服务费的权利,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禁止排除消费者请求返还预付款权利”的规定。 - 协议第10.6条“乙方原因导致协议解除需支付30%违约金”,若30%违约金远超机构实际损失(如仅提供少量课程),则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可主张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2. 单方免除核心责任(对应摘要2、6) - 协议第3.4条“非甲方原因导致服务中断不承担违约责任”,若未明确“非甲方原因”的具体范围(如因第三方平台故障频繁断课),且未约定替代解决方案(如补课时),则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免除核心义务”的规定。 3. 限制课程转让权(对应摘要4) - 协议未明确允许课程转让,默认“账号仅乙方个人使用”,若你因客观原因(如搬家、没时间学习)想转让课程却被拒绝,该隐含限制违反《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9条“不合理限制消费者转让合同债权的条款无效”,你有权主张转让课程或退还剩余费用。 二、追回费用的关键步骤 1. 固定证据 - 保存协议原件(或电子档)、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发票),重点标注上述“霸王条款”; - 收集机构违约证据:如课程频繁断播、老师资质不符、未按约定提供答疑服务等(可截图课程记录、聊天记录); - 若机构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如承诺“保过”却未兑现),保存宣传材料(海报、聊天记录),可依据《广告法》第24条主张虚假宣传。 2. 优先协商 - 向甲方(登科状元教育)书面提出退费申请,明确指出“霸王条款”无效,要求退还剩余费用(计算公式:总费用-已完成课程合理费用,已完成课程费用需按“课时单价”计算,而非机构单方扣除高额比例); - 协商时可引用《民法典》《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增强说服力,若机构拖延,要求出具书面拒绝说明。 3. 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仲裁 - 若协商无果,可向武汉市场监管局(甲方所在地)投诉(通过12315平台),或依据协议第12.3条“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 若涉及贷款支付(协议第4.2.4条),需同步告知贷款机构“协议存在霸王条款,正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暂停还款影响征信,待纠纷解决后按结果处理贷款。 三、注意避坑 - 不要签署“自愿放弃退费”的补充协议,即使机构以“快速退款”为诱饵,也可能导致后续无法主张权利; - 若机构以“协议已生效”“你已同意条款”为由拒绝,可明确回应:“格式条款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未加粗、未单独告知的‘霸王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律上无效”(依据《民法典》第496条)。 我可以帮你整理一份书面退费申请模板,明确包含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和退费金额计算方式,你只需补充个人信息和具体情况即可使用,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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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你的情况(个人原因申请退费+涉及贷款平台),即使机构以“个人原因”拒绝,你仍可依据法律和案例主张退费并处理贷款,核心路径如下: 一、先明确:“个人原因”≠不能退费,机构拒退违法 1.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即使是个人原因解除合同,你也有权要求退还剩余未使用的预付款,机构以“个人原因”为由全额拒退,本质是用格式条款排除你的法定权利,该条款无效(参考摘要1中上海松江法院判决,“超过1课时不予退费”条款被认定无效)。 2. 关键案例:摘要4中酒泉市民因“个人原因+课程质量问题”申请退费,最终在监管介入下获退3800元(原缴费5980元),可见“个人原因”不影响主张部分退费,重点是扣除已使用课程的合理费用,而非全额不退。 二、两步处理:先跟机构谈退费,再同步解决贷款 第一步:向机构明确提出退费,有理有据施压 1. 计算应退金额:按“总费用-已使用课程合理费用”计算,例如你缴费8980元,若仅上了10%的课程,应退金额≈8980元-(8980元×10%)=8082元(避免机构按“高额比例扣费”,参考摘要1中“已用1课时仅扣1000元”的合理标准)。 2. 用证据和法律反驳“个人原因”: - 若课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录播课粗糙、答疑不及时),直接关联摘要6“课程质量问题可突破个人原因限制”,要求不仅退剩余费用,还可追究机构责任; - 即使无质量问题,也需告知机构:“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个人原因解除合同仍有权退剩余款,你们拒退已违反法律,我将向12315投诉或申请仲裁”(协议第12.3条约定仲裁地为武汉,可直接提及)。 3. 协商不成立即投诉:向武汉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或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参考摘要4中“监管介入后成功调解”的路径,监管压力会大幅提高机构配合度。 第二步:处理贷款平台,避免影响征信 1. 不要直接停贷:若你直接停止还贷款,会被贷款平台上报征信,需先告知贷款平台“已向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暂无法正常还款,请求暂停扣款并延迟上报征信”(保留沟通记录,如短信、通话录音)。 2. 用退费抵扣贷款:若机构同意退费,要求机构将退费直接支付给贷款平台(参考补充协议第2条“保障金可支付给贷款机构”),避免资金经过你手后被机构拖延;若机构退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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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是霸王的条约这个机构我都没有拿到中专学历的我都没有拿到中专学历的,他就帮我报名了,不过呢我去网上查了,没有我的名字我都没有拿到中专学历的,他就帮我报名了,不过呢我去网上查了,没有我的名字没有,所以说他这个机构又不好,我要拿钱回来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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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160780。但是这个但是这个电话就是这个电话,我要申请退款,把钱所有拿回来,把那个债务退掉。我毫不之前知情霸王条款。现在是退款退现在是退款退钱。把所有的都退了,把那个债务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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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还我1796块钱因为是分期付款。现在我不还了,要还钱给我。顺便把那个贷款软件关掉,或者是退掉,所有的东西都退掉。顺便把那个贷款软件关掉,或者是退掉,所有的东西都退掉。都是我的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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