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后遭恐吓维权困难请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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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12月15日,与“连山区玖岳心理咨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02MAEWRORL2C)签署一份价值3000元的咨询服务协议。 投诉核心事由:商家在销售及售后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利用不公*格式条款、并通过电话威胁恐吓等方式,恶意阻挠消费者行使合法投诉与退款权。 具体事实经过如下: 签约欺诈与误导:签约前,全程与本人沟通、诱导付款的销售人员,并非“连山区玖岳心理咨询中心”的员工,其使用微信(微信号/名:悦宁老师@柒悦情感)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推销。本人因此对合同主体产生重大误解,该合同的订立非本人真实意愿。 利用不公*格式条款:合同中存在“一旦付款概不退款”等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诱导付款后立即变脸:本人在通过微信支付完成3000元付款后30分钟内,即因发现上述销售人员身份问题而清醒,本人当即提出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对方客服回应称:“需要等到第二天(12月16日)上班后才能处理”,以此进行拖延。 拖延无效与策略升级(12月16日或之后):到了对方承诺的“第二天”,退款毫无进展。对方更换了联系人。一名自称该公司“售后”或“专员”的人员(微信名:嘉文老师@柒悦情感)主动联系本人。 实施恐吓(换人后):在知道我在微信支付投诉后,该新联系人在电话中明确威胁称:“你如果去其他*台投诉,我会很快知道。”并反复强调“投诉就会被起诉”,意图制造恐惧,迫使本人放弃所有合法投诉渠道。 行为模式定性:从“非员工销售”诱导签约,到客服以“明日处理”拖延,再到专人进行威胁,这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旨在压垮消费者维权意志的恶意流程。 资金状态:该笔款项仍在“微信支付资金托管”中,安全可控。 本人诉求: 请求认定商家上述行为构成欺诈与恐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 请求*台/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支持本人解除合同的诉求。 请求协调微信支付*台,将处于托管状态的3000元款项直接原路退回至本人账户。 本人承诺: 以上陈述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合同、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均真实、合法,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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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5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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