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 Design拒绝退还预付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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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之前在“DC Design烫染接发造型”充值消费后的余额为882.4元,2025年4月16日在此店充值和消费后的余额为2166.4元,其中充值金额为2000元,消费金额为716元。之后7月8日最后一次消费金额为59.5元,消费后余额为2106.9元,当日与此店店长(艺名“欧豪”,微信号:zun41*****04)协商退费2000元,店长以“公司统一管理,无法做主”为由,告知本人联系珠海中山区域负责人。7月8日当晚通过微信联系到负责人(艺名:“袁一”,电话号:180****1589,微信号:YYDS19***21)进行协商,本人说明退回最后一次充值的2000元,之前充值消费后剩余的106.9元可不做处理,对方于7月10日答复称“之前有过消费记录,续卡的费用无法”为由拒绝本人退款需求。 法律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若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经营者返还预付款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经营者已收取预付款扣减其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价款后的余额,为经营者应当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免除经营者对所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瑕疵担保责任或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