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应图马教育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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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对象:重庆应图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图马*台) 投诉事由:该机构在销售“商业插画全能班”课程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多项不公*、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恶意限制消费者退费权利、设定不对等的违约责任,并在协商过程中拒绝任何修改,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公*交易权与财产权。 事实与详情: 本人于2024年5月,通过应图马*台(包括其销售人员渠道)购买了“商业商品全能班-48期”线上培训课程,支付培训费用5280元。在付款前,本人仔细阅读了对方提供的《教育咨询培训服务合同》,发现其中存在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完全无法保障学*效果与售后服务。 主要问题如下: 1. 恶意设定“合同已履行”条款,偷换概念:合同第六条第5款规定,乙方(应图马)只要开通学*账号、发放资料,即视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无论课程质量如何、学员是否学*,均不影响履约认定。此条款完全规避了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教学质量的核心法定义务,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为后续拒绝任何退费诉求埋下伏笔。 2. 设置极不合理的退费障碍: · 退费期极短:仅允许购课后7天内申请,且需扣除高达15%的费用。 · 变相禁止解除合同:合同第六条第4款公然规定“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此条款直接剥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排除了在对方违约或服务不达标时消费者的解约权。 3. 违约责任显失公*,意在恐吓:合同第七条规定,若学员(甲方)有所谓“诋毁商誉”等行为(定义模糊),需赔偿3万元固定违约金及对方全部维权费用(律师费、保全费等)。相反,若机构(乙方)违约,仅需“退还培训费”,无任何惩罚。此条款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3万元违约金远超合同总价,明显过高,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可请求调低,其目的是威吓消费者不敢维权。 4. 单方赋予自身任意变更权:合同第五条第2款允许乙方单方面调整讲师、方式、时间,且要求甲方必须“认可”。这剥夺了消费者对服务核心内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5. 设置对消费者极不方便的争议管辖:合同第十条规定所有争议须向“乙方所在地(重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异地消费者而言,这将极大增加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实质上限制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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