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拒赔痣切除手术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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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依据合同约定,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被保险人因"患既往症,包括受伤、异常症状和疾病",属于合同除外责任范围,因此撤销。 贵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第三条认定我的痣为既往症,这在法律和医学上均不成立:" 1️⃣ 银保监会已明确否定该条款合法性 2022 年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函〔2022〕19 号文件明确指出:" 某些医疗保险条款中约定 ' 合同生效日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既往症 ' 的做法缺乏客观判定依据,易引发理赔纠纷,不符合保险原理,应当予以修正。" 2024 年版人身险负面清单特别强调:健康保险的 "既往症" 应当明确表述为在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且必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记录。 贵公司仍使用已被监管部门否定的条款内容作为拒赔依据,违反了银保监会的监管规定。 2️⃣ 痣在医学上不属于疾病,仅是正常身体特征 医学上,痣(黑色素细胞痣)是皮肤良性肿瘤,绝大多数为先天性或后天形成的正常生理特征,不是需要医疗干预的疾病。 普通人 病",这符合一般人的医学常识认知。贵公司将身体正常特征等同于 "疾病",明显扩大了既往症的认定范围。 3️⃣ 不符合 "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 的法定标准 "症状" 在医学上特指疾病引起的主观不适或客观异常表现,而痣是稳定的皮肤特征,不是 "症状"。 痣已存在 10 年且无任何不适症状,不符合医学上 "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 的判定标准。(若痣无变化、无症状,普通人不会认为需要就医) 即使痣后来增大 / 变化,那也是投保后发生的 "新情况",与投保前的稳定状态在医学上不具同一性。 4️⃣ 不存在 "应当知晓" 的法律基础 医学证据表明,普通痣发展为恶性肿瘤的概率极低(<1%),且无明显症状时,普通人无法从外观判断痣的性质。 医学专业人士都难以仅凭肉眼区分良性痣与早期恶性病变,却要求普通投保人具备此专业判断能力,违背了保险法的公*原则。 痣不构成保险法意义上的 "既往症" 医学上,普通痣是皮肤良性特征,不是疾病,无需医疗干预 您从未对颈部痣进行过医学诊断或治疗,无任何医疗记录证明其为 "疾病" 按常理,一般人不会认为长痣就是患病,不符合 "投保人已知晓疾病" 的条件 要求撤销拒赔决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金,如拒绝,请提供相关法律依据,证明痣属于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