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涉嫌欺诈诱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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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6.1.1玉州区东门商业广场A座B120(龙船路口对面)中国黄金(南城店)消费7999元购买了黄金,欺诈诱导消费,金子克重非法计量,价签都没有给到我(说是中国黄金要回收标签)。我在询问导购时带价签称重****,还说元旦活动活动价格打折优惠大原价1万多现仅需7999人名币,导致我在不知晓真实克重仅****情况下以1400多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带着价签称重****,吊牌儿也有意遮挡真实的克数折叠塞进中间层,带回商品是不给价签,开的中国黄金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不告知黄金真实克重,且在购买前说以后可换同价格任意款式,话术说以后不喜欢可以直接过来换,购买后发现克数少实际重量只有****属于诱*消费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购买商品的明细!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4)霸王条款售前不讲清退换款现则具至隐藏退货规则。售出不退此项为霸王条款,已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5)发现问题协商时售后方多次推脱不给营业执照,主要违反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营业执照是证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核心凭证,拒绝提供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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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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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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