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Eleven销售过期食品拒不赔偿
网友保保_efd7ce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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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 2026年1月4日21时33分,在 金色时代广场 7-Eleven 便利店 购买了一份即食食品,商品名称为 “烧椒牛肉双拼能量碗”(详见购物小票及商品标签)。 门店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社区居委会金色时代广场4栋09号 门店电话:180****5831 经核对商品包装标签显示: 生产时间:2026年1月1日13时 保质期至:2026年1月3日21时 而本人实际购买时间为 2026年1月4日21时33分,已明显超过该商品标注的保质期限,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事后我第一时间联系门店(电话:180****5831),门店已查看监控并承认系其管理疏漏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并向我进行了退款处理方案。但在后续依法主张赔偿过程中,门店仅提出10倍赔偿或500元赔偿方案,在我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要求涉事门店依法承担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向本人支付1000元法定赔偿,门店长期置之不理!请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该门店对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进行整改,依法承担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