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菘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贷款,伪造合同拒不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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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我通过校招了解到这家公司(广西华智讯科技有限公司,其实是个培训机构)并投递了简历获得了该公司联系方式并得知该公司所谓的待遇,后面才知道该公司就是一个培训机构,次年7月份我再次与该公司联系在她所谓的包就业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培训,但是需要交培训费用,培训前期该公司承诺在培训结束之后安排去其项目地工作并给出薪资待遇,于是我与该公司签订个一份合同,然后通过一个小程序进行贷款培训,在未正式签订之前我还在犹豫是否相信他们进行签约,后在其哄*之下还是签约了,后面需要在小程序上结清费用(菘果轻松学),在培训期间,他们上课内容对于我来说并没有多大帮助,在培训快结束以后该公司未履行合同安排去项目地工作而是提供几个招聘信息让我去投简历,后续就不了了之,后续几个月我还是自己找工作,但是还要偿还培训费用,再次期间与他们协商解除未果,让我去找菘果轻松学解除合同,在我的要求下让客服出示我与他们(菘果轻松学)签订的合同并且解除分期服务,然而他们给我的却是一份我与辽宁某保公司的合同还是伪造的,然后说他们不提供贷款,让我与广西华智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协商解除,双方开始委婉踢皮球,在后续几个月还是正常付款,之后我通过12345*台进行维权,他们告诉我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我也留有相关的证据(聊天记录与合同等),当时还是学生没有那么时间和资金进行维权,后续我处于就业到失业的状态,没钱付款,他们(菘果轻松学)每日罚息高达6块,因为留有联系方式,我和我的家人就收到骚扰电话和短信让我去付款,在几天前我查看手机发现(菘果轻松学)发短信说已经将我起诉让我留意法院电话。本人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且诱导分期付款,主要触犯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教育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办理分期付款,消费者可据此主张撤销相关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教育机构虚假宣传,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课程真实效果,贷款风险等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全面,不得作虚假后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教育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此条规定,本人要求解除分期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