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商家拒退无理由退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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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事实陈述 1. 交易背景:本人于2026年1月4日在京东*台“追觅家用清洁电器旗舰店”购买追觅H30ultra洗地机一台,订单编号3368292005751808,支付货款1399元,商品于2026年1月6日送达签收。 2. 退货行为:签收当日(1月6日),本人在7天无理由退货期限内拆封对商品进行合理试用(非深度使用),发现拖地后残留大面积水痕,遂发起退货退款申请;1月7日由京东物流工作人员上门取件,寄回时洗地机无划痕、无磕碰,商品本身、全部配件及赠品均齐全完好,未造成任何损坏。 3. 争议焦点:商家签收退回商品后,以“商品使用过、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退款,与商品页面标注的“7天无理由退换”承诺相悖。 二、法律依据与事实匹配说明 1. 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适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洗地机不属于“定作商品、鲜活易腐、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等法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范畴,消费者依法享有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本人在签收后次日(1月6日)即发起退货,完全符合“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的法定时限要求。 2. “商品完好”的法律界定:《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本人仅为查验清洁效果进行简单试用,未超出合理查验范围,且商品及附属物品完好无损、无价值贬损,完全符合“商品完好”的法定标准。 3. 商家承诺的法律效力:商家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7天无理由退换”,未以任何显著方式提示“拆封后不支持无理由退货”,该承诺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单方面反悔或附加额外条件。 4. 商家拒退的法律瑕疵:商家将“消费者合理查验性试用”等同于“影响二次销售”,属于对法律规定的不当解读。依据上述法规,拆封试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而非商家拒绝退货的合法理由。 三、结论与诉求 结合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本人的退货行为完全符合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条件及商家承诺,商家以“使用过”为由拒退无任何法律依据。现明确诉求:责令“追觅家用清洁电器旗舰店”立即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为本人办理全额退款(1399元),并承担相应售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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