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保险拒赔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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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投保人): 陈世龙 身份证号: 360*************4614 被保人:陈爱姣 身份证:360***** 联系电话: 189****6376 被投诉机构: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信息: 保单号 IH1100610392130049 | 理赔单号 CL0300004717607516 投诉事由: 众安保险在处理被保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时,存在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滥用格式条款、曲解医学事实、进行恶意协商等多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导致本应获赔的保险金及特药服务被无理拒赔。 一、 基本事实 1. 投保: 本人于2025年10月30日投保,投保前已就报告提示“考虑恶性肿瘤可能”的疑虑向业务员咨询并获解答。 2. 确诊: 等待期结束后,被保险人于2025年12月3日经病理活检首次确诊“右肺恶性肿瘤”,符合合同“投保后新发”定义。 3. 拒赔经过: 申请理赔后,众安先以“肺占位性病变”为由电话拒赔;继而提出“赔付5000元并中止合同”的不当协商方案;在本人拒绝后,最终以“属于保单除外既往症”为由正式下发拒赔通知。 二、 被投诉人主要违规行为 1. 公然违反明确合同条款: 合同《特别约定》明确“投保后新发的恶性肿瘤可正常赔付”,且将“初次确诊”定义为病理取材日(2025年12月3日)。被投诉人无视该条款,以投保前不确定的影像描述否定等待期后明确的病理诊断,构成根本违约。 2. 滥用“既往症”条款,不当免除自身责任: 将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知悉的“影像学异常征象”(性质待定的结节)等同于已知悉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疾病,无限扩大“既往症”范围,实质是单方面免除其对“新发疾病”的保险责任,该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应属无效。 3. 以非专业意见否定专业医学诊断: 以内部理赔人员的片面理解,否定公立医院出具的、符合医学金标准的病理确诊报告,缺乏科学依据,做法极不专业。 4. 涉嫌恶意协商,损害消费者权益: 在已有预设拒赔结论的情况下,提出显失公*的“小额赔付并解除合同”方案,意图以极低成本诱导消费者放弃核心权益,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构成误导与恶意拖延。 三、 投诉诉求 请求贵局依法核查并责令被投诉人: 1. 立即撤销错误拒赔决定,严格依约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 立即恢复并提供“肿瘤特药直付”服务,并报销争议期间被保险人已自行负担的合规特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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