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换回收故意损坏手机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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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6年1月12号寄出手机,到深圳换换回收*台回收,等了两天之后,质检结果显示我的手机漏液,并且有掉漆,我寄出的时候有让顺丰快递员检查,并且拍下水印照片,有视频录制,自己出的手机和实际收到的有人为损坏痕迹。再寄出换换回收*台,换换*台故意把我破坏手机屏幕漏液,以此压价。我要求*台承担维修手机的费用,并补偿这个损失,或者按照*‌三倍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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