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莱思网校虚假宣传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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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原告通过被告运营的网课*台(微信公众号“众莱 思网校”)报名会员班弟子班课程,双方达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于当日通过手机银行 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课程费用共计人民币 5480 元,被告未开具纸质收据/发票,原告持有 该笔支付对应的手机银行电子票据。 双方约定,被告应提供 108 课时的线上教学服务。后因原告个人身体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学 *,且被告提供的课程存在虚假宣传、教学质量差的问题,同时在退费协商中处理消极、服 务界定模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情况,原告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2025 年 8 月 19 日、2025 年 8 月 20 日向被告提出退费申请,但被告明确拒绝。 此后,原告分别通过 12315 热线、12345 政务热线、当地教育局协调处理,均未能达成一 致,被告仍拒不退费。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 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应退还原告未消费的课程 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