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众人寿保险销售误导及伪造签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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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翁春勇 身份证号:33****198****24110 联系电话:198****2411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狮街道车头社区 被投诉人:瑞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涉事业务员:华荣生、戴志菊(原华夏人寿业务员,现已离职) 涉及保单号:8808110243314588、8808110243408288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16年1月通过原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华荣生购买两份保险产品(后该公司更名为瑞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违规操作等行为,导致本人在未充分理解保险性质、合同条款及风险的情况下签署保单,具体事实如下: 一、虚假宣传保障范围,故意隐瞒免责条款,构成销售误导 业务员在推销时多次口头宣称“什么病都可以报销”“住院就能赔”,刻意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却从未提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既往症不赔、特定疾病限额赔付等)。业务员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导致本人误以为保险可覆盖所有医疗风险,属于典型的销售误导。 二、混淆保险与储蓄概念,业务员为诱导本人投保,刻意混淆保险与银行储蓄的本质区别,声称“随保随退,有病防身,没病就当存银行,本金绝对安全”,却对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前期远低于已交保费)、“保险金给付条件”(需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才能领取满期金)等关键信息只字未提。 三、违规转签保单,擅自变更服务人员,业务员在促成交易后,将其中一份保单(保单号:8808110243408288)转签至其他业务员戴志菊名下,作为其个人业绩。四、代签保险合同,违规支付佣金,涉嫌伪造投保意愿 经核查,其中一份保单(保单号:8808110243408288)的投保人签名非本人亲笔签署,业务员私下向本人返还20%首期保费作为“佣金” 五、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业务员提前告知本人“必须回答‘是’,不能用否定词”,导致回访全程流于形式,未能如实确认本人是否理解保险责任、是否知晓犹豫期权利 诉求: 全额退还保费及利息:请求贵司立即解除保单号为8808110243314588、8808110243408288的两份保险合同,全额退还本人已缴纳的保费(具体金额以贵司系统记录为准),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缴费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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