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教练网校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拒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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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事由说明(结合法条与事实依据) 2025 年 7 月,河南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宋老师以会计教练名义,引导本人报名税务师 SVIP 课程并支付 3180 元。8 月,宋老师密集推销 ICPA 国际注册会计师课程,通过虚假宣传诱使本人于 8 月 17 日支付 7980 元,全程未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本人亦未实际享受核心服务,现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全额退费。 事实经过与违法证据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宋老师宣称 ICPA 与 CPA 含金量相当、纳入*级人才库、多地政府给予补贴,且 “红利期几乎无难度,押题即可通过”,虚构学员 5 天拿证案例,伪造证书含金量排行榜(聊天记录 8 月 14 日 - 16 日)。此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属于对服务性能、含金量、政府支持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制造紧迫感强迫消费。宋老师多次谎称 “当日截止报名”“后续涨价至 11800 元”“转为全英线下考试”,通过虚假限时、涨价信息施压(聊天记录 8 月 15 日 - 16 日),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构成不正当营销。 拒绝签订协议且拒不退费。本人支付费用后,宋老师拒绝签订正式服务协议,仅口头承诺服务。因本人出国无法参加 8 月考试,宋老师擅自顺延考试批次,后续本人要求退费时,以 “费用交至协会” 为由拒绝,且无法提供费用转交凭证(聊天记录 11 月 20 日 - 21 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未依法明确服务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 对应法条与处罚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虚假宣传可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法计算费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虚假宣传,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本案中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已构成欺诈,本人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11160 元,并主张赔偿。 诉求主张 本人未签订服务协议,未实际参与 ICPA 课程学*及考试,教育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获取费用,已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现要求河南天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全额退还 11160 元,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