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寓未履行噪音纠纷协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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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5年5月31日通过相寓*台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489弄10号402房子,每月支付租金8%的管家服务费。 楼上住户每日22:00至次日6:00持续产生走路、挪动东西、洗衣服等噪音,已持续*两个月,导致本人无法正常休息,影响身心健康。 本人先自己处理的,于2025.12.16报警调解后,噪音问题仍未改善。2025.12.18多次联系相寓管家反馈未果,房东拒绝介入,问题一直不得解决,现在相寓的管家不回复消息,客服不提供服务。 相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楼上住户夜间持续产生噪音,已侵害本人的居住安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住宅区夜间(22:00-6:00)噪音不得超过45分贝,楼上住户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该规定。 3. 本人与相寓*台签订的租赁协议及*台服务承诺中,明确约定*台收取管家服务费后需提供居住纠纷协调服务,现*台拒不响应诉求,已构成违约,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投诉请求: 1. 责令楼上住户立即停止夜间噪音扰民; 2. 责令相寓*台履行职责,介入协调噪音纠纷并致歉; 3. 要求房东配合解决噪音问题; 4. 若问题未解决,要求相寓退还相应管家服务费并协助退租、减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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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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