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布林设3天无理由退货违反法定7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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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布林*台“3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违反法定7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我于2026年1月18日在红布林*台(运营主体:致美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标注“99新”的LV贝壳包(订单号:54127064,金额:6171元,1月21日签收。收货后仅使用2天,包身出现明显掉色,我在收货后第4天(1月25日,未超7日)发现掉色,申请退货,却被*台以“已过3天售后时间”为由拒绝。 *台自行设定的“3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属于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无效霸王条款。同时,*台用极小字体隐瞒商品补色养护信息,构成虚假宣传,商品不符合“99新”标注。 诉求:1. 立即办理全额退货退款并承担往返运费及损失;2. 整改“3天无理由退货”违规条款,执行法定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3. 整改虚假宣传行为,显著公示商品关键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