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象超市销售霉变乐事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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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本人在小象超市购买乐事薯片一袋,购物凭证齐全,该薯片在保质期内出现单片发霉情况,属于《食品安全法》第34条明令禁止的霉变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获价款十倍/损失三倍赔偿,不足1000元为1000元。我已留存霉变薯片、外包装及购物凭证等证据,现正式诉求:1. 退还该包薯片购买价款;2. 支付法定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请求监管部门介入核查商家经营责任,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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