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商行普享贷高利放贷及虚假宣传
网友保保_tHjkIZXW
本人于2025年1月___15_日,通过ViV钱包APP“普享贷”入口申请借款,*台以“低息便捷、无隐性收费”为宣传卖点,诱导本人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合同编号:LT564_047034_7653_07904,如有)。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期限____12______个月(请补充总期数,如12期/24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金额500元(按已还7期累计3500元核算)。 经核查,该笔借款存在多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1. 真实综合年化利率远超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2020年8月20日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四倍 。本人借款于2025年1月,该时段1年期LPR为3.0%,对应司法保护上限为12%。经IRR函数精准核算(附计算过程截图),以合同本金5000元为基数,结合已还7期3500元及剩余未还金额,该笔借款真实综合年化利率达____35.98______%(按12期总期数测算约35.98%),远超12%的法定上限,属于典型高利贷范畴,超出部分利息约定应属无效。 2. 信息披露欺诈与违规收费:借款时*台未以显著方式(弹窗提示、加粗字体等)公示综合年化利率,仅片面宣传低月利率,刻意拆分“利息”与“担保费”“服务费”等项目,未明确告知总费用构成及真实借款成本,导致本人借款时未能知晓实际利率水*,严重侵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 。若存在实际到账金额低于5000元(即“砍头息”)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本金应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预扣费用应从本金中扣除并重新核算利息 。 3. 还款成本畸高:截至投诉当日,本人已正常还款7期,累计支付3500元。若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期限,总还款金额将达__6000____元(按12期测算为6000元),需支付利息及各类违规费用共计____6000______元,借款成本已严重超出合理范围,加本人经济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