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物未按承诺发货致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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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2月4日晚在得物APP购买商品,订单金额为1578元。支付已成功完成,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第2条) 可作为确凿付款凭证(见附件1)。自本人付款成功时起,与得物*台的网络购物合同即已依法成立。 然而,在本人付款后,该商品价格立即上涨至1799元。本人随即咨询发货时间,*台客服明确承诺:“6号之前发货,9号之前送达”(见附件2)。但直至其承诺的最后发货期限(2月6日上午8点),*台仍未发货,已构成单方面违约。 在本人多次交涉后,*台给出的解决方案均不合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1. 虚假解决方案:要求我对已涨价商品发起“还价”,此方案毫无成功可能,意在拖延。 2. 推卸责任方案:要求我等到2月8日,若不发货则单方退款。此方案导致本人既无法获得商品,又因市场价格上涨(差价221元)而蒙受实际财产损失,退款金额不足以重新购买。 3. 概然性方案:提供所谓的“安心购”服务,寻找其他卖家成功率仅70%,且不承诺补偿差价。这与我下单时*台显示的“有库存”状态完全矛盾。 4. 不当捆绑赔偿:*台仅愿提供不等额的优惠券作为赔偿,实质是强制将本人消费捆绑于其*台,无法弥补本人的实际现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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