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小欧十八卿餐饮馆擅自清零预付卡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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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陈述: 本人于 2025-12-31 充值 1500 元,期间正常消费 1284.38 元,账户应剩余 215.62 元。商家于 2026-01-01 20:30 未经本人确认,擅自以“余额扣减”为名划走 215.62 元,该笔交易并非本人消费。经电话询问,商家告知当日未使用即清零。 2. 法律依据: - 商家未告知充值金额有效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 单方设定“过期作废”条款,属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7条)。 - 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过期余额应提供激活、换卡或退款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 3. 申诉请求: 全额退回未消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