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泽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及违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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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博泽律所虚假宣传、霸王条款及违规办案 投诉日期: 2026年2月20日 被投诉人: 广东博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 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 中心A座2010 投诉事由: 本人,因于2025年11月18日遭遇网络诈*,损失4万余元,心急如焚之下,通过微信小程序接触到广东博泽律师事务所助理彭程并进行了线上咨询。在此过程中,该人员一边展示律所全貌一边出示工牌已证明身份,当时我由于追回被*的钱款心切,在经济及其拮据的情况下首次支付了4000的服务费,协商后两天内又转账3040元,两次合计7040元,截止到今天已经三个月,案件毫无进展且之前信誓旦旦说的律所每天都帮被害人追回很多被*的钱存在一系列严重违法违规及不当执业行为,以及承诺帮我追回款项,具体如下: 1. 误导当事人: 在我明确告知系因网络诈*遭受损失后,博泽所相关人员不仅未依法建议我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以他们每天都有无数成功的案例为诱饵诱*我,迫于想追回损失即便经济压力大也几经辗转凑许了7040元服务费,此行为严重违背了律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的职业操守和法定义务,可能延误了案件侦破的最佳时机。 2. 虚假承诺与夸大宣传: 为诱使我签订委托合同,博泽所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展示了所谓的“众多成功案例”及“锦旗”,作出了“承诺帮我追回款项”的保证。此举涉嫌以不实或无法验证的成功案例进行误导性宣传,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中关于不得进行虚假、夸大宣传的规定。 3. 合同条款显失公*所有条款罗列的是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制约而从未提及律所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办结案件替委托人追回款项承担的责任,实属霸王条款,在未给予我充分审阅和理解机会的情况下,短短一两分钟内催促我签署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可能存在排除我方主要权利、加重我方责任、限制我方解除合同权利等不公*、不合理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此类条款应属无效。 4. 自服务费缴纳之日起建群但实际上参与回复的只有所谓的售后助理指派无资质人员提供服务,千篇一律回复的内容:我们一直在跟进我们会努力的,如果没把握也不会接你的案子你要对我们有信心,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无数次的搪塞。历时三个月之久案子毫无进展。涉嫌违规办案: 自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后,博泽所未指派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律师负责我的案件而是由助理搪塞我,本人诉求全额退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