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缺斤少两且未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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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在海门市解放中路276号老庙黄金专卖店购买了黄金手镯,未明码标注克重,店员恶意忽悠承诺15-16克(但是实际只有12.38克),这种存在欺诈,缺斤少两的行为,来达成交易,且发票未注明明确克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真实信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我现在要求申请立案。要求行政机关,对该店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适用解释:该条款确立了消资省的知情权。黄金的克重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信息,属于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知悉的“真实情况”。商家在销售“一口价”黄金时自己承诺的克重15-16克,但是实际只有12.38克,这种缺斤少两恶意欺*的行为,而且发票上也没有标注产品的克重,个人怀疑商家存在欺诈,请求官方处理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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