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庙黄金
17.65 %
解决率
53803
访问量
企业名称: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
官网:
https://www.laomiao.com.cn/
分享 分享
纠错
举报
客服电话:
8008205999
售后政策:
邮箱:laomiao@163.com
品牌简介: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老城隍庙工艺品商店”,创建时间是1982年,是国务院批准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后上海开设的第一家黄金零售点。1994年12月20日,发展为专营黄金珠宝首饰的上海老城隍庙金银珠宝公司。
老庙黄金以次充好、克重不足投诉
我于2025.2.28日,在淮阳区西关润德老庙黄金用旧金4.42克,被忽悠换了一口价,我曾多次问有多少克,被几个销售多次含糊过去。我最后又问了一遍,不情不愿的去称了一下。(过程我没看到。柜姐去称的),回来后告知不到4克,说3克多一点,我想着也没差多少就没有深究。结果去掉吊牌就只有2.6克,当时我就不高兴了,又说什么后续不用折工费,直接换款就行,单据上也没有标明克重。只有金额,我的旧金是足金999,我今天才发现给我换的一口价是18k的,现在还出现的疑似褪色的现象,现在诉求是原价退款
投诉问题
价格纠纷、商品质量问题、以次充好
处理中
老庙黄金项链换绳价格不一且服务态度差要求退钱
我于2025年5月11日晚上7:54对啊,老庙黄金给我的项链换绳子 我的朋友在那换的15元而且还给编了到我去换要我25而且服务态度非常恶劣还没有给我编织就一根绳子要我25我还换了两个评什么销售态度不好就因为她今天晚上没有卖到产品都是编织类的把气全撒我身上还多收我钱我朋友才花15元而且编织的那么好看我25就一根绳子为什么我要求给说法退钱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处理中
老庙黄金一口价黄金克重诱导消费涉嫌价格欺诈
2025年5月10日在东莞市东城万达老庙黄金,在我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1900元一口价黄金,回家后自称只有1克,当天金价843元,多了一倍多的价格,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2.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单子只有价格没有克重,中途问过柜姐克重,柜姐没有回答转移话题夸大介绍工艺价值)。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表示对消费者也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不标注克数,目的是让我不知道实际的金重,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我不利的价格条件行为,应当属于欺诈。 3.未主动提供发票,只给了质保单。 4.现在诉求是退货并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霸王条款
处理中
老庙黄金手链克重不符且客服态度恶劣
我在京东平台,老庙黄金店购买的一款手链。网页链接上是标注单只0.4克,然而到手的黄金手链中的质保单缺只有0.33克。店铺客服态度恶劣,一直不予解决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以次充好
处理中
老庙黄金以旧换新被坑,金价贵却换到低价一口价商品
我前几天五月一号到麻城老庙黄金(名牌珠宝)店以旧换新,原来4.7克换一口价的两克都不到,交易完成后才发现自己被坑了,这就是个陷阱,现在的金价那么贵,这几天都吃不好睡不好精神恍惚,想来想去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处理中
老庙黄金购买一口价黄金克数不明确且拒绝称重
我5月1号在老庙买了一口价黄金,合格证上只有价钱,没有克数,我让她们称重量她们不称,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价格纠纷、商品质量问题
已完结
老庙黄金一口价吊坠价格不透明且服务态度差
我于2025年4月29日晚19点左右,在长春市摩天活力城老庙黄金店购买点钻葫芦吊坠一个。在购买过程中,当时据说吉林大区经理在现场,店员没有为我解释一口价黄金和克重的区别,也没有为我称重,最后我以5600左右的价格购买了3g的吊坠,单价超1800元。我在购买时明确向导购说明我是第一次购买,但对方并没有提示我这个是一口价,并且把小吊牌迅速剪掉最后也没有给我,并且在购买过程中我只是正在看导购拿给我的吊坠,旁边的女导购就说让我轻点,当时甚至我没有碰到吊坠。后期我等待对方编绳,长达近2个小时,原本说半小时就能编完。我现在认为导购有恶意隐瞒行为,我要求退款。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差、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已完结
老庙黄金克重隐瞒诱导消费价格欺诈
1:购买时,店员全程隐瞒拒绝告知商品克重,仅仅只告知六旬老人吊牌售价,吊牌剪掉,质保单也没标明克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老人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折叠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2: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去柜台协商,售货员在明明已知克重的情况下,全程隐瞒诱导消费,导致我们全程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947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戒指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3:购买后只给给了一张销售单,当时未主动开发票,疑似偷税漏税。 唯一诉求:退还同样克重(25.95克)手镯。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以次充好
处理中
老庙黄金诱导消费、价格欺诈及不开票投诉
2022年8月29日在广水市应山东大街老苗黄金用自己旧金手镯25.95克,被销售人员诱导置换一口价黄金,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从未告知新换手镯只有13.1克,只告诉总价是13933元,且没有告知单价和克重,诱导6询老人置换,并以一口价黄金为由只展示价格并隐瞒标签背后的具体重量和商品的规格信息。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内容: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隐瞒标示是明显的期满消费者行为,即使是一口价产品也有权知晓该物品的具体克重。同时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应当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等。”老人购买的一口价黄金,克数属于规格,应当标注在显眼能看到的地方,但是该店将具体信息全部折叠隐藏起来,属于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 2:不标示克重,涉嫌诱导消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一种诱*行为。一口价黄金不标注克数,目的在于让消费者不知道实际的黄金重费者产生误解,显然是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误导消费者购物具体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期间我有询问克重多少,店家没有告知戒指重量也并没有称重,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老人不知晓克重诱导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换算下来将近 900元/g,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 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 3:购买后只给我给了一张销售单,没有价签也没有发票。在后来询问时店长表明我没有主动要求就不开,他们从来不会主动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商家拒绝履行该义务,并多次强调他们就是不会主动开票,这严重危害了国家权益,存在明显的偷税漏税行为。 综上所述,我的诉求是要求商家退还原有克重25.95,消费合约应该是在正常公开透明且双方都知情的条件下签署的但是针对该店家这种隐瞒克数、诱导消费的非正当销售行为,希望消费者协会能够正视我的诉求,维护合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处理中
老庙黄金隐瞒克重诱导消费要求退款
在2025年4月25号上午10点半左右,我于温州五马街老庙黄金店购买一串手串,为4个黄金小饰品和18颗水晶珠子。我自己本身携带了一串黄金串珠,到店做置换,经店员称量之后为3.44克,店员称按当天金价回收价格为2817元。而我想购买的4个小黄金饰品未标明克重,店员称此黄金为一口价商品,也未称量,价格分别为1776元、1312元、305元、305元,18颗水晶珠为360元,合计4058元。扣除我回收的金子2817元,我需再补1241元,折扣后让我补了1228元,所以本次支出共为4045元。后我查询本次购买的黄金克重只有2.26克,我在询问导购时克重时,导购避而不谈克重说工艺好什么的 不按克,导致我在不知晓克重情况下以1789.82元/克的价格购买了一口价黄金,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诉求:我要求全额退款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价格纠纷、退款纠纷
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