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未按约退费25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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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洪廷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洪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50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处报名教育培训课程并交纳课程费用,合同约定如满足退费条件,被告即退还原告相应费用。现原告符合退费条件,被告未按照约定退还原告课程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当事人一、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刘洪廷25080元,自202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2000元(最后一笔以实际剩余金额为准),付完为止; 二、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刘洪廷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