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小租霸王条款强迫未用车学生付全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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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情况:2026年3月5日,本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租车须知》(实为租车格式合同),约定租赁车行车辆,按月起租,首月租金799元。 2. 合同履行情况:合同签订后,本人因学业压力未实际提取、使用车辆,也未开展任何跑单运营活动。 3. 争议产生原因:本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解约申请后,被投诉人依据《租车须知》中“合同签了就生效,哪怕不拿车也需支付799元租金”“不足一个月也需支付整月租金”等条款,要求本人全额支付租金后方可解约,该要求显失公*,且相关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本人无法接受,双方协商未果。 三、被投诉人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被投诉人提供的《租车须知》为格式合同,其中多项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具体如下: 1. 《租车须知》第1条“不足一个月也需支付整月租金”:不合理加重本人费用支付责任,即便因客观原因提前解约且未使用满一个月,仍要求支付整月租金,排除本人就价款的合理抗辩权。 2. 《租车须知》第2条“合同签了就生效了,哪怕自己不拿车,也需要支付租金799元”:本人未实际使用车辆,被投诉人也无实际损失,却要求全额支付租金,属于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违背公*原则。 3. 《租车须知》第3条“如低于20单,站点不担保,需先付租金后用车”:将跑单数量作为用车前提,转移商业风险至消费者,未提供订单担保却要求先付租金,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4. 《租车须知》第5条“退车必须到车行并支付租金当面解除合同”:排除本人协商解约的权利,无违约情况下仍要求支付租金方可解约,损害消费者合法解约权益。 四、投诉请求 1. 确认被投诉人《租车须知》中的上述霸王条款无效; 2. 责令被投诉人与本人解除租车合同,且无需支付全额租金(或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租金); 3. 要求被投诉人整改格式合同中的违法违规条款。 且该企业所属车行实行诱*大学生签署不*等合同 在签署前未明确告知合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