盒马砂糖桔发霉变质且上市日期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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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19:45:08,本人在盒马APP下单购买商品,订单编号:32***************82,实付合计:148.27元,其中包含「广西砂糖桔 950g」一盒,价格11.35元。 在消费及售后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 1. 商品信息与宣传不符:盒马APP商品页面标注该广西砂糖桔上市日期为2026年3月5日,但本人收到的商品包装标签显示:上市日期为2026年3月4日,包装日期为2026年3月3日,存在信息不一致、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2. 商品质量问题:收到的广西砂糖桔存在明显发霉变质情况,部分果实表面可见白色霉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用安全隐患。 3. *台售后不作为:本人第一时间联系盒马*台客服反馈上述问题,提出全额退款并依法赔偿的合理诉求,但*台至今未给出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存在推诿、拖延、拒绝处理等拒不履行售后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本人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人多次与盒马*台沟通协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台漠视消费者权益,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三、投诉/举报诉求 1. 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方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龙大道分公司立即正视问题,为本人办理广西砂糖桔全额退款11.35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 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并公示; 3. 责令该公司整改售后不作为及信息标注不规范问题,保障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 4. 依法将处理结果书面/电话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