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CLA300天幕玻璃裂痕拒保且长期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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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车天幕玻璃裂痕迟迟未解决的消费维权诉求书 投诉人: [吴女士] 联系方式: [186****0299] 车辆信息: [奔驰新能源CLA300] 购车时间: 2026年1月1日 涉事企业: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 投诉企业: 梅赛德斯-奔驰厂家客服中心 事实与经过: 本人于2026年1月1日在贵店提取全新奔驰乘用车一辆。1月23日(提车仅22天),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天幕玻璃发生不明原因裂痕。本人第一时间将车辆送至贵店检查,售后人员口头鉴定为“外部受力(碎石崩溅)”所致,要求本人走保险理赔。 本人配合报险后,被告知需订货更换,但贵店以“库存紧缺”为由,自春节前至今一直拖延发货,导致车辆至今无法维修。期间多次联系奔驰厂家客服(400-818-1188),厂家虽表示跟进,但问题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提出以下三点严正诉求: 诉求一:关于“外力导致”结论的质疑与鉴定要求 贵店在未提供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鉴定报告、仅凭肉眼观察的情况下,单方面判定为“外力导致”,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1、对比案例: 搜索结果显示,多起奔驰天窗爆裂案例中,4S店初期均以“受力点”为由拒绝质保,但车主在质疑其“受力点极小却导致大面积碎裂”的合理性后,要求第三方鉴定或厂家出具详细受力分析报告。 2、我的质疑: 新车玻璃若连轻微碎石的冲击都无法承受,其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标准?如果是高速石子崩溅,为何当时车内人员未听到巨大撞击声?如果是贴膜导致,为何贴膜时未告知风险且未对天幕施工? 3、要求: 请贵店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证明裂痕确属“人为/外力”且“非质量问题”。若无法证明,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履行质保义务。 诉求二:关于维修时效及交通补偿的法律依据 根据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 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自1月23日送修至今,等待配件时间已远超5日,贵店既未提供代步车,也未主动提及交通补贴。这直接违反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 · 要求: 在玻璃更换完毕之前,请参照三亚地区租车市场*均价格或公共交通标
